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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如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admin2023-06-29离婚纠纷262

  离婚时无过错女方如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家庭暴力和外遇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许多无过错的女性因对方的违法行为而离婚,造成严重的身心破坏。民和县律师——崔荣俊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因此,他们经常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什么时候提出?如何证明家庭暴力?婚外情导致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面对这些女性朋友在权利保护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法官结合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例一

  案件回放: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198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都是成年人。婚后初期,张先生和王女士关系良好。后来,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张先生在争吵过程中多次殴打王女士。2010年8月,双方发生冲突后,张先生再次殴打王女士。为此,公安机关对张先生处以行政拘留7天,并处以200元行政处罚。2010年10月,张先生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鉴于王女士当时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做好双方的和解工作,法院于2010年11月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束后,张先生和王女士仍未和解。2011年9月,张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同意,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张先生是否应赔偿王女士的精神损害。在这方面,法院认为,法律明确禁止妇女家庭暴力,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无论什么矛盾不应该互相殴打,张先生多次殴打王女士,2010年8月因殴打王女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显示情节恶劣,因此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1万元。民和县律师

  案例二

  案件回放:

  李先生和刘女士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没有孩子。婚后,刘女士于2009年3月起诉离婚,并被法院驳回。2009年9月,刘女士与李先生发生冲突,李先生愤怒地扇了刘女士一巴掌。从那以后,双方就分居了。2010年1月,刘女士起诉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李先生赔偿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审判中,刘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以证明李先生有外遇,显示李先生和一名女士坐在一家小餐馆里吃饭。

  法院不支持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虽然刘女士和李先生发生了冲突,但还没有构成家庭暴力,刘女士提供的光盘也不足以证明李先生有外遇。因此,法院不支持刘女士要求李先生支付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三

  案件回放:

  马先生和方女士于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再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3月,马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方女士离婚。同年5月,一审法院裁定双方离婚。方女士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然而,在离婚诉讼的二审中,马先生和一名女子被方女士抓获。于是方女士在二审中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法院调解失败,告知方女士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另行起诉。后方女士撤回了离婚案件的上诉请求,要求马先生支付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了证明自己的要求,方女士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是马先生和一名女子去公园和超市的照片。照片中,马先生与该女子关系密切;另一组是马先生和该女子在房间里的照片。

  法院判决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官说法:

  从方女士提交的照片和其他证据的时间来看,这组证据是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获得的。此时,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中,感情趋于破裂边缘。马先生在一些照片中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他与她的保姆的雇佣关系,很难被普通人接受和容忍。根据日常经验法,马先生和女子白天去公园、超市,晚上住在一个房间里,符合“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法院有理由相信马先生的行为加剧了婚姻关系的破裂,最终导致双方离婚,马先生在婚姻中有过错,方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因此,法院裁定马先生向方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民和县律师疑问及解答:

  疑难问题1:精神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

  法官回答: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即有过错方。2、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和抛弃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况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其他情况也不能作为要求损害赔偿的理由。3、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基于离婚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基于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是单独按照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很明显,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代价的。这里所说的离婚,既包括按照诉讼程序离婚,也包括按行政程序登记离婚。但是登记离婚时,无过错方明确表示放弃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民和县律师

  疑难问题2:什么时候应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1)第三十条规定:(1)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同时提出离婚诉讼。(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符合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不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1)第三十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是指离婚判决生效或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而不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年开始。因此,如果你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因“第三方”导致离婚或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伤害,你就不能要求错误的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疑难问题3:家庭暴力是什么?应该怎样举证?

  法官回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指行为人殴打配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例如,在案例1中,张先生多次殴打王女士,并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种恶劣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在案例2中,通常夫妻吵闹打架,轻微受伤不构成家庭暴力。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警察通常会根据行为的次数和次数进行判断。

  疑难问题4:婚外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回答:婚外情不是法律名词。婚外情是指有婚姻关系的人之一,与配偶以外的人有超越友谊的关系,也称为婚外情和出轨。婚外情包括男女关系不正当、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况。《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即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由此可见,婚外情并不是由于所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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