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律师:离婚案件执行中的三大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的实施难度不断升级,尤其是涉及子女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合并三个方面。民和县律师——崔荣俊为您介绍以下具体情况:
1、探望权的问题。1.探望权。、法律文件确定的探视方式容易引起争议。判决和调解一般确定非直接抚养方定期探望直接抚养方,或将子女从抚养方带回居住。实践中,双方探望权纠纷的责任无法确认,导致无法执行。2、一些法律文件确定的访问地点是不合适的。一些判决决定在学校、幼儿园等地行使访问权。在直接支持者的压力下,学校不配合行使访问权,因为他们担心卷入纠纷。还有法律文件将访问地点确定在公园和大型购物中心,但由于天气、城市建设变化等因素,非直接支持者难以行使访问权。
2、房地产分割问题。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城市私有住房和农村宅基地住房的分割和使用。由于房地产价值大,整体分割困难,一般调解或判决将房地产归一方所有,并支付另一方的合并款。但目前,经常有一方取得房地产所有权(租赁权),无法支付另一方的房地产合并款,难以实施房地产分割。
3、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律文件的主要文件只确认分割后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有明确财产的交接时间和方式,这也容易引发当事人财产分割的争议。
民和县律师对策:
1、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官应多做思想工作,尽可能促使离婚双方就子女探望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适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建议由“非直接抚养方定期接孩子”改为“抚养方定期送孩子”,以减少争议和执行难度。
2、离婚涉及房屋分割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房屋的性质和情况,与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沟通,确定房屋是否可以分割。房屋不能分割的,应当考虑房屋价值和合并金额、当事人工作收入、支付能力、冲突等因素。对于不能分割的,双方支付合并能力较差,或者涉及房屋贷款的,可以考虑确定房屋产权共有,居住用户应当向搬迁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租金,或者以分割所得的部分财产的折扣价格偿还房屋租金。
3、分割其他共同财产的,法律文书应当确定具体的交接时间和方式,减少争议,并便于法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