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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重大财产很难分割

admin2023-05-31离婚纠纷277

  在离婚协议中重大财产很难分割

  原告刘女士于2004年10月与被告李先生结婚,2006年7月生下一子李。民和县律师——崔荣俊为您介绍以下问题:2009年9月,双方同意离婚。协议规定,李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李的教育和医疗费用;双方共有两层私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扣8万元;其他财产平均分配。离婚后,被告于2011年1月与杨某结婚;原告刘女士从未结婚。

  2012年2月,原告刘女士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是被告李某再婚后不利于李的成长。2012年4月,法院最终判决李由原告刘女士抚养。

  2013年3月,原告刘女士在2009年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时,由于李由被告抚养,原告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了这一因素,只分割了一小部分共同财产。现在,抚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原离婚协议的内容被推翻。因此,原告不应根据特定情况下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方式获得少量离婚财产,而应当获得当时夫妻共同财产中财产和汽车的一半份额,因此应当向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李认为原告和被告的离婚协议已经完成,共同财产的实际分割已经完成。

  主要分歧:

  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关系的变更是否会导致财产的重新分割,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部分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是根据具体事实订立的,当具体事实发生变化时,应当允许双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即应当适用情况变更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抚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告同意协议中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的具体事实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如果按照之前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对原告来说是不公平的。此外,从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的角度来看,财产应该重新分割。

  第二种:原告以抚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原离婚协议内容被推翻的说法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和县律师点评:

  民和县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不一定会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财产分割问题,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原被告和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被告。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拥有更多的财产,这是因为被告抚养了更多的财产,或者证明双方存在变更李抚养关系。民和县律师

  2、合同法规定的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离婚财产处置协议的成立、生效、撤销和变更。

  因为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伴随着法定的财产关系,但这种法定的财产关系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改变,但这种协议有自己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这也体现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毕竟离婚的男女双方都和对方有过夫妻名分,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可能还有孩子。因此,在签订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往往难免会掺杂一些情感因素。在情感支配下,一方可能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交给另一方。这种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它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为唯一标准。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不应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并支持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失去了财产,但除了被告抚养子女外,原告可能还自愿将财产分配给被告赔偿其他原因。因此,虽然原告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少分财产,但不能根据合同法的情况变更原则,认定协议不公平或支持其变更协议的主张。

  综上所述,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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