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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同居关系彩礼返还问题

admin2023-05-23离婚纠纷272

  如何解决同居关系彩礼返还问题

  我国《婚姻法》对于彩礼这一现阶段在我国和一些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如何处理纠纷还没有规则可循。民和县律师——崔荣俊为您介绍以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出发,指导审判实践。〔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下列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给付款人造成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2)(2)、(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条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是否返还彩礼时,主要基于当事人是否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彩礼支付后未结婚的,原则上收到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彩礼支付后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在第(2)、(三)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本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同居关系)的彩礼返还纠纷。那么,在同居关系过程中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纠纷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同居关系和彩礼的概念和属性。民和县律师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和内涵

  同居关系的表达到底是什么意思?没有统一、清晰的认识。从不同的角度看,同居关系所指向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同居关系,包括广义同居关系和狭义同居关系。从广义上讲,同居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和生活的关系。从这个意思来看,可以形成同居关系的情况很多,范围也很广。与自己同居的亲属、朋友、同学等,都属于广义上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具有特定意义的同居,是两个异性在性和爱的基础上共同生活和生活形成的关系,强调“夫妻”生活中的同居(性生活)和内容。也就是说,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有一些相似的特征。法律解释通常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本文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也是同居关系的意义和范畴。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它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同居类型。例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分为同性同居和异性同居。从同居双方的婚姻状况出发,可分为未婚同居和配偶与他人同居。民和县律师从双方公布的关系来看,可以分为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本文分析的同居关系及相关问题是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同居关系。同居关系的概念很容易给人们带来太多不同的理解。因此,只有了解同居关系是指什么,才能更好地掌握司法解释的真正含义,了解我们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社会生活。

  二、彩礼的含义和性质

  彩礼,又称聘礼、纳彩等。彩礼,多为金钱,还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当地风俗习惯的不同,当事人条件的不同等因素,彩礼的数量和价值也不尽相同。这种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样的性质?理论界和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本文提到的彩礼与借婚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本质区别。此外,这种彩礼的支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而不是愿意主动支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无条件赠与。这种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同居关系过程中。司法解释(2)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前两种情形下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但对第三种情形下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没有规定。在第三种情况下,彩礼返还纠纷在中国和一些地区仍然很常见。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和保障,就会造成许多家庭矛盾和社会问题,进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此类纠纷的处理进行研究和探讨是非常必要的,以便作出明确的指导审判工作的规定。民和县律师

  三、处理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意见或建议

  未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前一方(一般为男方)按当地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同居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当事人要求如何处理彩礼。现行《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按照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即返还彩礼。原因是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背道而驰,即彩礼原则上不予退还,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原因有二:一是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初衷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则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初衷,扩大了规定的适用范围;二是因为支付彩礼的一方一般是男方,接受彩礼的一方一般是女方(当然也有一些相反的)。同居甚至生完孩子后,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仍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彩礼返还的规定,对女性明显不公平,使得女性用青春换取的“婚姻”变得毫无价值,未能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应适用,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目的规定。民和县律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支付彩礼后没有同居,原则上收到彩礼的一方应该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在同居后终止同居关系,原则上收到彩礼的一方不会返还彩礼,除了支付彩礼造成的生活困难。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观点。因为它更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现实的社会生活,也符合《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目前,我国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如同居关系彩礼返还等)的立法仍是一个前沿课题,但我们应该看到,由于没有法律规范和保障,同居关系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不容忽视。笔者认为,随着各种问题的逐渐出现和扩大,人们人权意识的增强,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未来理论讨论的热门话题,政府也将把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笔者希望本文能在加快这一天的到来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希望引起更多同事对同居关系及其相关问题的关注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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