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妻子要求孩子随母姓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王女士与宁先生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其中第二条规定,儿子小宁由王女士抚养,与王女士生活在一起,儿子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迁出儿子。第五条规定,离婚后,王女士有权将儿子的姓氏改为母姓。
从那以后,宁先生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帮助她办理儿子更改姓氏的手续。
2019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第五条合法有效;要求宁先生与王女士合作,将被抚养人小宁的姓氏改为王女士。
但宁先生说,他急于在王女士家人的威胁下签署离婚协议,这不是我想的那样。按照中国传统习俗,王女士愿意放弃抚养权,承担抚养义务。
法庭裁决
法院认定,宁先生主张是在王女士家人的威胁下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无法接受。因此,2018年5月双方登记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规定,子女抚养权和子女姓氏变更是合法有效的,法院确认。王女士要求宁先生协助处理儿子小宁姓氏变更的请求,法院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宁先生与王女士合作,将抚养人小宁的姓改为王女士的姓。
民和县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实施后,因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民法典实施前因法律原因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民法通则实施前的法律事实一直延续到民法通则实施后,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因该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跟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必须选择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亲属姓名;
(二)选择扶养人姓是因为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支持;
(三)还有其它合理的理由不违反公序良俗。
各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应符合其文化传统、习俗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或者转让姓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公民变更姓名、姓名的,对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